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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办公室:高校内产学研合作新模式
 
魏炜 罗浚知 林毓聪 郑一溥

中美科技脱钩后,中国基础技术创新的可持续性面临严峻的挑战。技术创新离不开基础研发工作的强力支持。但与此同时,技术创新从实验环境到实现最终商业应用,并不完全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商业历史上,颠覆性的技术创新,由于缺乏有效的商业模式而遭受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本刊邀请北京大学魏炜教授,以商业模式的视角,分析美国的基础研究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将其成功推向市场。希望给国内基础创新工作提供借鉴。
高校是创新资源的重要产生地,如何将高校科研产生的早期研究成果通过专利转化等形式与需要的企业对接,实现商业化,是目前产学研合作的一大难题。

以我国为例,2011年清华大学专利申请数为1 883件,但许可数仅为28件,许可比例为0.5%。上海交通大学的专利申请数为1 456件,许可数为17件,许可比例为0.1%。相比之下,美国斯坦福大学2013年教师共提交481份发明披露,许可到企业106件专利,许可比例达22.4%。斯坦福大学专利转化方面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正是其设置了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为教授科研过程中产生新发明设计了一套完善的商业模式。

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是美国研究型高校在高校内部设置的中间机构之一,以帮助大学进行专利管理,专利转化。OTL的主要职责是收集研究人员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前期专利,进行评估判断其商业价值,对具有商业化潜力的发明向发明人提出建议,帮助其申请专利,寻找合适的专利许可企业,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下文中提及的OTL一词均指技术许可办公室及与其结构相似,皆为高校内部为实现技术转化建立的独立中介机构。

技术许可办公室的组织架构
OTL一般采取扁平化的组织形式,除了主任、副主任外,各分部门分别在专利转化的不同阶段承担各自的工作。以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为例,截至到2017年7月工作人员共51人,其中负责OTL总体规划管理的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下属部门包括技术许可经理、许可联络员、许可专员、产业合同办公室、合规管理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等。

技术许可经理负责提供对各自专业领域技术许可过程的专业知识;许可专员负责对发明潜力的评估和分析;许可联络员负责为OTL申请或即将申请的专利寻找合适的目标企业,进行市场营销;产业合同办公室负责与企业签订协议,商定协议内容;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发明的政府合规事宜,而专利代理人负责专利维护工作。

图1 OTL商业模式图
OTL各部门分别负责模式交易内容中的不同步骤,对专利领域的学术能力和面向市场的营销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通常相关岗位必须具有专业背景和多年在商业规划、投资、专业代理等领域的经验。

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商业模式
OTL的商业模式如图1所示,其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六步,分别为“发明披露—发明评估—专利申请—市场营销—谈判协议—监督执行”。我们将专利申请前视为对内阶段,专利申请后为对外阶段(图2)。

图2 OTL工作流程图

在对内阶段中,首要的就是要求教授进行发明披露。其主要原因是对资助者及高校权益的保护。在收到教职人员对发明披露的报告后,OTL内部会分配一名负责此专利的许可专员参与专利转化的全过程。同时技术许可经理和许可专员对專利进行评估,并且了解市场企业对此专利的接受程度和意见。在发明评估阶段,对此新发明非常感兴趣的企业可以通过在评估阶段认领此专利,与OTL签订协议,承担专利申请费用,获取专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在确认市场后,OTL会运用内部或企业资助的资金,负担高昂的专利申请费用(初次申请费用为7 000~12 000美元,使用期限内费用为30 000~45 000美元)。

对外阶段指的是在专利申请后OTL将专利与市场对接的阶段,亦可切分为市场营销、谈判协议以及监督执行。经过初步评估确认发明人提出专利的发展潜力后,OTL会对此发明与潜在客户进行接触,说明发明的技术优势以吸引客户。确定专利许可对象后,许可专员会与企业商讨专利许可的具体形式。

一般而言,OTL的专利许可协议具有一定的模板,只需要对具体企业进行细节条款的商谈。合作条款一般需要明确:(1)专利许可的类型。许可类型包括独占型、非独占型和选择权型。选择独占型或非独占型取决于选择独占是否会形成垄断或影响相关技术进一步发展;(2)双方对专利需要履行的责任;(3)许可费用的支付形式,其具体形式在利益分配模式部分中进行更详细的介绍。

签订具体协议并不是OTL与企业交易内容的结束,而是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开始。在专利使用授权或专利转让后,通过获取企业关于专利的财务报告,OTL的许可联络员会监督协议完成情况,并密切关注企业的专利需求,向企业推荐新的发明。

利益分配模式
OTL在与企业签订许可协议时,会对许可费的支付形式进行商讨和约定,一般采用现金或股权的方式支付许可费。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OTL会选择不同的许可费形式,主要形式包括签约费(直接购买专利许可权)、基于销售的许可使用费、最低年费、基于进程付费等,通过设计收支方式控制交易风险(表1)。

由于教职人员产出的成果归大学所有以及申請专利的高昂成本等原因,如果缺乏对教职人员的激励模式,教职人员将更倾向于产出论文类成果以帮助提升教职称号。因此美国高校往往对经过OTL实现专利转化的教职人员提供与专利许可收益成正比的收益。对于许可费为现金和股权时的利益分配政策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而言大部分高校采取“三三三”原则。

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去除OTL运营成本(收益的15%)后,对于现金类收益,高校、院系、发明人按1∶1∶1的比例分成;而对于股权类收益,则在发明人与高校和院系共建的研究基金按1∶2的方式进行分配。发明人分得的收入一般不会被实际领取,而是用于其他学术用途,作为不受限制的研究经费。

表1 不同许可费形式的一般适用范围

OTL采取“三三三”原则体现了高校、学院、教授、OTL四者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投入的资源能力和交易内容在交易所得上的分配关系。高校和院系为科研人员提供进行科研研究的环境、吸引企业资助研究的品牌效应以及参与研发的学生等人力资源;教授付出了脑力资源以及产出成果的知识产权;而OTL为专利转化提供了从高校到企业的连接渠道,获取许可收入中的一部分以维持OTL的持续运营。

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的价值空间
在魏朱商业模式分析系统中,我们定义价值空间的计算公式为:

通过模式设计,我们希望能增加利益相关者在交易结构中的交易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实现价值空间的增值。下面将从高校、企业、教授三个维度,说明OTL模式对参与的利益相关者价值空间的影响。

在OTL商业模式中,在高校内部设置了OTL这一内部机构,作为财务独立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了发明人(教职人员)与企业通过发明进行连接的中介作用,增加了高校在OTL模式中的交易价值。以往高校缺少具有商业化经验的人才参与校企合作,导致高校与企业的需求难以整合,最终导致科研产出的成果实用性不高,投入产出比较低;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无法被企业发现,得不到资金支持以跨越从早期科研到商业化产品的鸿沟。

通过建立OTL机构,高校将与企业结合,对专利转化的交易活动进行更细化的分工,教授承担科研任务,负责产出成果。OTL将各领域科研产生的初步成果通过发明披露进行了整合,并且由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兼备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保证科研项目的产出能经过产业视角审视,并在科研阶段就向企业需求靠拢。以斯坦福大学OTL为例,在OTL的帮助下,大约10%的发明会产生显著收入,仅在2020财年就为斯坦福带来超过1.14亿美元的许可收入。

通过OTL 模式,高校提高了科研成果的利用率,顺利地将科研与产业结合;教授可以专注于科研,不需要将精力浪费在寻找研究结果产业化的方式上,并且能从科研成果获得收益;企业得到了获取高校科研成果的便捷渠道,与高校建立了持续的关系。
OTL模式为教职人员提供了完善、明确的利益分配模式,帮助教职人员能以合规的方式,不需要参与过多与企业的联系就能将科研成果转化,获取物质奖励。由于《拜杜法案》,教职通过科研活动产出的成果的所有权归高校所有,高校在机制上无须为教授提供额外奖励。也有少部分教授会私下将科研成果转让给其他企业,但这种方式不合规,教授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如果缺少OTL模式设计,教授可能缺少对产出专利或实用性较高的成果的激励,而会倾向于产出论文类成果以帮助其获取职称。

OTL模式下,教授无需承担专利转化的风险,也不需要为专利转化分担精力,在此模式中通过分成获取收益,产出专利或发明成果的积极性得到了物质上的激励。同时系、学院的研发资金也得到补充,发明人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支持,形成良性循环。

另外,OTL模式通过在研发的过程和结果两个方向对教授的研究进行引导,使高校教授研究产出的成果能更好地与企业需求匹配。在研发的过程中,如果教授希望研究结果进行商业化,会主动向OTL进行初步披露。此时OTL可以与教授沟通,并联系潜在的需求企业,在技术的进一步研究中向企业需求靠拢。

从结果来看,如果教授研究商业化程度较低,则难以利用OTL进行技术转化,获得外部研发经费的支持,从而影响研究投入水平。尽管美国高校十分重视专利转化,提供了许多便于将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的转化渠道,但是大多数大学并不把专利视为雇用、获得终身职位或提升的重要前提,而只是看作额外的一部分研究成果,但由此而获得的科研资助和相应的重要的发表物仍然是评估教师的主要方面。

通过风险分配,降低企业参与风险
OTL模式中,企业通过OTL获得与学校进行持续交易的触点,在通过专利许可建立联系后可以进行更加多维度深层次的交易,提高企业与高校交易的稳定性,为学校科研经费提供稳定的来源。对于转让专利后的企业,许可联络员会继续了解该专利在企业的应用情况,将其列入潜在专利许可企业中。

企业也可通过OTL网址或许可联络员寻求与学校建立更深度的合作,打破了以往基于项目、问题的结合方式。由于高校自身的性质,承担风险较大的基础研究、理论研究部分;而企业从高校获取初步成果,承担风险较小的市场化、商业化研发部分,并负责市场需求发现和销售。稳定的结合方式降低了企业与高校合作时进行协商沟通的交易成本;并利用高校承担高风险的基础研究工作,通过风险分配降低了企业参与研发过程的风险。

2020年,斯坦福OTL簽订了2 300份新的产业研究协议,390份资助研究协议。考虑到斯坦福OTL不超过50人的规模,能高效地签订大量的协议归功于利用了OTL与企业建立的良好关系和过往的合作经验。

仍未解决的问题
OTL模式对品牌势能要求较高,部分高校将其作为成本中心建设。对于科研水平较高,可以持续产出能进行商业化潜力强专利的高校,OTL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实现财务独立,但大部分美国高校OTL在依靠学校输血的情况下仅能维持收支均衡,需要学校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运行。Walsh研究发现,除了最成功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外,其他的技术办公室都是在亏本的状态下运营的。Heisey在技术转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根据1991~2003年间192所大学的数据分析指出,对其中那些自称OTL运行有效的大学而言,专利许可收入占研究支出的比例占为1%左右。

尽管许多高校需要为维持OTL持续运营提供资金支持,但这并不代表OTL模式在高校中的实用性较差。许多美国高校通过建立OTL类型的机构以提高学校对教职人员的吸引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州立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更倾向于将专利许可给本州的企业,以增加学校在区域的影响力,考虑到美国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捐赠收入,这一点还是很重要的;另外,OTL的服务也可作为学校招聘政策的一部分,让教职人员参与到商业化过程中,并有利于招聘和留住明星教授。

教职人员可能会绕过OTL机构向企业自行转让知识产权。在制度上,美国政府对高校专利所有权以及转让中的权利归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拜杜法案》将政府经费投入支持的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归研发单位所有,但必须申请专利并进行专利转化,而专利发明人有权获得专利许可收益。同时,大部分高校对教授在研发中产生的职务发明的归属作了规定,教授在工作期间产出的所有专利归属高校所有。

虽然法律上规定高校教授在资助项目中产出的项目的所有权归属资助方和高校,同时OTL对老师进行发明披露的行为会进行常规性的培训和联络,但仍有大部分的发明绕过OTL向企业自行转让。绕过OTL转化的方式会使高校获得发明的数量有限,同时商业潜力强的发明往往转让难度也低,很多发明会通过教职人员私下转让的方式实现转让,这也大大减少了OTL接收到的有商业潜力的发明披露。

成功案例:斯坦福大学
斯坦福大学是全美最早开始OTL实践的高校,也是目前来说成果最佳的高校之一。斯坦福大学的OTL始建于1968年底,在建立OTL前美国高校主要采取建立基金会或委托给外部研究公司实现专利转化,而非自主建立与企业联系的发明商业化的能力。建立OTL的第一年就帮助斯坦福取得了超过之前十多年总收入十倍的专利许可收入,于是这一机构延续至今被许多高校效仿。

目前斯坦福OTL在职人员共47人,截至2020年,已经为斯坦福教职人员申请了2 117项专利,转让了3 685项技术。1996年OTL出资300万美元成立OTL激励基金,此后每年平均投入180万美元,支持历史、文学、教育等领域的助理教授进行学术研究,进一步孵化有商业前景且比便于商业转让的技术从而提高发明的实用性和商业潜力。

在收入中院系和校方获得的收益也会通过建立“OTL研究生奖学金”等方式反哺到学生培养和教师科研中。斯坦福OTL不仅帮助学校科研成果商业化,实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还对校内研究发展和学生培育起到了促进作用,形成了“投入研发—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再研发”的良性循环。

OTL作为美国产学研体系中高校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发明转化的重要中间机构,通过承担为科研成果商业化寻找合适企业的角色,形成了程序化的步骤,并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设计了相应的政策规定。通过OTL模式,高校提高了科研成果的利用率,顺利地将科研与产业结合;教授可以专注于科研,不需要将精力浪费在寻找研究结果产业化的方式上,并且能从科研成果中获得收益,还可以持续获取科研投入需要的资金;企业得到了获取高校科研成果的便捷渠道,与高校建立了持续的关系。同时OTL模式标准性高,易于学习和模仿,许多高校基于斯坦福大学OTL的模板,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提高了科研成果专利化和产业化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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