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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才型独董:制度变革的新方向和新思路
 
牛建波 尹雅琪

独立董事制度建立20年以来,经过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如今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从早期的“花瓶独董”“明星独董”到目前的“专才型独董”。这20年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公众对独立董事的认知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更多地集中到他们的职业背景、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而期望作为专才的独立董事能够以其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为依托,在参与董事会相关议题的决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专才型独董”与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本意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悖论和发展窘境。下一个20年,独立董事制度该何去何从?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请大家批评指正。

制度设计与企业实践的错位
制度设计中的独立董事定位:通才
独立董事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一名合格的独立董事到底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质呢?

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总体要求和部分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规定均可以看出,在享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经营决策、监督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行为方面,独立董事不仅大权在握,而且被寄予厚望。公司的发展战略,重要经营策略,高管的薪酬激励政策,股东权益维护,无一例外,均需得到独立董事的认可和同意,才能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否则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制度。

在企业实践中,独立董事是如何认识和定位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的呢?不妨以中国证监会对獐子岛的处罚判决案例进行说明。自2014年以来,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獐子岛的扇贝先后四次离奇“失踪”,一度被投资者视为国内最离奇的资本市场闹剧。2020年6月15日,经调查,中国证监会认定獐子岛为财务造假,并处以行政处罚。獐子岛的四名独立董事分别进行了申辩:陈某A称其作为质量检验、食品安全和加工出口方面的专业人士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不具备财务方面的专业审查能力;陈某B称其是作為管理专业人士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的,不具备财务方面的专业审查能力;吴某某称其是作为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的,虽然具备基础的财务知识,但并不是财务方面的专家,不具备对獐子岛公司所涉虚假记载事项的审查能力;丛某某称其本人是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不是财务方面的专家,无法通过审查年度报告的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

但这些申辩意见并没有使独立董事规避罚款,最终证监会认为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所负有的法定保证义务,不知情、未参与、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依赖外部审计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由此可见,尽管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聘任标准和独立董事对自身的定位通常是专才,但是法规和准则对所有的独立董事却是一视同仁的,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也是相同的,并不会因独立董事的专业和职业背景差异而区别对待。只精通专长而不了解公司经营的其他方面,并不能成为独立董事逃脱职责和义务的“挡箭牌”。

企业实践中的独立董事角色:专才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自身制度的设定,独立董事应当是能够将相关专业知识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信息融会贯通的通才,那么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是否达到了这一目标和要求呢?不妨根据宁德时代、永茂泰等两家上市公司当前的独立董事简介,以及腾讯控股关于董事会名单的公告,管中窥豹,看一看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和成员结构情况。

宁德时代聘任的独立董事的个人简介如下:

蔡某:女,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福建师范大学博士。曾任福建师范大学讲师、副教授、经济学院经济学系系主任。现为福建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公司独立董事。

薛某: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曾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工程师,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会计师、财务经理,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财务总监、三亚金棕榈旅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系副主任,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洪某:男,1959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厦门大学,世界经济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历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现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组)安全专家、福建省国资委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永茂泰聘任的独立董事的个人简介如下:

王某: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8月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公司独立董事。

李某A: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某B: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月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明食品集团冷食事业部总经理、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公司独立董事。

观察宁德时代和永茂泰聘任的独立董事的个人简介,不难发现这两家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成员构成具有背景多元化的特征,涵盖经济、财务、法律和技术四个领域,基本上都是各自领域内的专家。

腾讯控股在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公告《董事名单以及其角色及职能》中公示了董事会的成员及其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如上表所示。

腾讯控股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附注:C—相关董事委员会主席;M—相关董事委员会成员。

由上表可知,腾讯控股的董事会共有五个董事委员会,李东生、Ian Charles Stone、杨绍信、柯杨作为独立董事分别在审核委员会、企业管治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有任职。可以看出,腾讯控股在确定董事委员会的成员时,是依据独立董事的专长进行了分配,隐含的假设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部分决策中发挥作用,并不期望他们在董事会所有决策中都拥有良好的决策能力。

通过观察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践中的角色,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上市公司在章程和规则中作出了“通才型”独立董事的要求,然而现实中公司往往以专才的标准和期待来聘任独立董事,实际履职要求也根据独立董事的专长进行区分。由此导致独立董事在发挥决策专业化、科学化的作用时,往往局限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决策事项上。在这种现实情境下,独立董事的背景特征决定了其为公司提供的资源类型、咨询水平和监督能力,相关学术研究也通常依据职业背景的不同将独立董事区分开来,分类探究他们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

实际上,独立董事是“通才”还是“专才”的问题,反映了政策指引与企业实践运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这种冲突需要重新审视独立董事的定位方能得以解决。

“通才”与“专才”的冲突根源
通才固然好,千金亦难觅
古训道:万贯家财,不如一技傍身。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拥有一项十分精通的专业技能似乎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立足之道。很多成功学也告诉我们,要想成为顶级人才,就应该持续专注于一个领域,倡导钻研、深耕的工匠精神。正是这些传统的文化和观念,让我们在无意识中走向了专才的发展道路。

教育可分为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目前我国的教育整体上是专才教育。专才教育可以为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专业性人才,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的结构更加细化,专才教育模式尤为凸显,即学历越高,学习的知识和研究的内容就会更专,进而也更容易培养成某一个领域的专家。

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由于客观能力的限制,大多数人相信自己只能完成一个方面的深度学习,所谓“通而不精,不如专一而精”。在普通人看来,不同领域之间隔着鸿沟,开启新领域的学习是陌生且困难的事情,所以人们更愿意停留在舒适区。

对独立董事而言,被聘任的独立董事多为高学历、经验丰富的人才,以往的经历使得他们在专才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在其他领域的建树往往非常有限。因此,通才固然好,但是千金难觅。

混淆治理和管理,误解独董职能的范畴
治理与管理,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内涵却大不相同。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

公司管理的主体则是经理层,代表的是经营权的权能结构,旨在通过指导和监督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公司内外部整合与协调的全局观,管理则重在关注公司内部具体事宜的处理与发展。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除了在其传统擅长的专業领域之外,还需要深刻理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角色定位,掌握审议董事会议题的决策标准和方法,能够站在公司整体的角度制定、控制和监督公司的战略方针,这样才能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然而现实中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往往局限在其处理公司经营中某一类事项的才能和经验,侧重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事项,而非权力制衡与监督的治理作用。

未能对治理和管理进行科学的区别导致对独立董事才能范畴的误解,进而出现了治理要求与管理才能的错配,导致了大家所有目共睹的制度设计中对独立董事的“通才”定位与企业实践中独立董事以“专才”履职的怪现象和困境。真可谓“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通才型独董:重新定位再出发
“通才型独董”的中国内涵
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角色定位,易于想到“专家型通才”这一术语。“专家型通才”这一术语是由贝恩咨询公司董事会主席Orit Gadiesh最先提出的,她将专家型通才定义为那些具备能力和好奇心去掌握并收集来自不同学科、行业、技能、专业、国家和议题等知识的人。这类人在深入一个领域钻研并完善思考的同时,广泛研究许多不同的领域,努力在两件或更多的事情上做到前25%,并理解连接这些领域的更深层次的原则,然后将这些原则应用到他们的核心专业。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治理制度设计中的独立董事的确很像是一名通才,但独立董事的通才既不是指通而不精之人,也不是博学多才的全能之人。根据治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根据独立董事在专业方面应该具备的特征,我们把称职的独立董事称之为“通才型独董”。

对一名专家型通才的独立董事而言,“专”是指在自身原有的知识领域内做到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通”是具备与董事会决策相关的经济、财务、治理、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正确思维和科学决策的方法,而不是要求其成为通晓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和过程、精通所有领域的即Gadiesh所定义的“专家型通才”。

Gadiesh所定义的专家型通才强调广泛学习、技能互补和创造性,我们对于“通才型独董”的界定则与之存在着明显差异:

其一,独立董事在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时,不需要他們非常广泛且深入地学习并了解其专业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专业和技能的具体知识,不需要成为所有决策领域的专家,更不需要清晰理解不同学科之间的深层次联系并组合创造出新的知识。

其二,“通才型独董”需要通晓董事会进行决策事项的科学评估利润、方法和工具,需要熟悉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内容,明确独立董事的目标和角色定位,理解董事会作为一个团队实现有效和高效运行的结构设计方法、原则与思路,掌握设计有效治理机制的政策和工具,学会培育优秀治理文化的门道。

其三,对于“通才型独董”所需要的这些理论、方法和技术,在短期内通过专项的培训即可实现。同时,在独立董事履职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譬如,往往会受到其他董事、公司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刁难和故意阻拦。因此,“通才型独董”的落地生根除了需要独立董事自身的思维变革和积极学习之外,还需要对影响其董事履职产生影响或提供支持的相关主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辅导。

“通才型独董”要求独立董事掌握公司不同决策事项所适用的方法论和原则,对提交到董事会的议案进行科学评判,而资料收集、数据获取、计算分析和决策认证等具体事宜则由公司内部或外部的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并对独立董事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和回应。

内生于治理架构和逻辑的“通才型独董”这一范畴的提出期望可以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提供全新的思路和启示,为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全新的思路和逻辑。

科学决策离不开核心技艺
不妨以并购项目的董事会议题为例,初步探讨“通才型独董”需要掌握的核心知识与方法。

在公司并购决策中,公司的主管人员负责提供可行性报告和具体的并购方案,并购项目经理对宏观政策、市场竞争等外部环境和并购双方的优势、不足等内部能力进行分析,财务人员(或外部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并购筹资、效益分析等进行具体的计算,法务人员(或外部相关中介机构)在对政策法规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对并购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对于有疑问或不确定的细节、环节、事项或内容等,要综合运用正式和非正式的不同方式进行沟通和研讨,做到关键信息不遗漏,核心指标不马虎,重要环节不含糊。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枚举如下:

1.独立董事需要认真阅读并购分析报告对宏观经济、政府政策、市场竞争、行业技术特征等外部环境和公司所处的产业周期、自身资产、经营状况等内部能力的分析,了解被并购公司的状况和出售意愿,明确本公司的商业计划和并购战略。

2.独立董事在审阅并购决策时需要了解并购活动的主要目标和动因。并购的动因通常包括以下方面: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费用;②增加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对手;③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高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④获取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专业人才等资源,增强综合竞争力;⑤涉足新行业,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分散投资风险;⑥借壳上市,进入资本市场;⑦收购价值被低估的企业,挖掘潜在价值。

3.关于并购对象的选择,独立董事需要审查相关专业人员是否已经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经济区位、生产水平、财务、税收、担保、诉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充分了解了目标公司资源和能力的优势与劣势,然后通过分析其与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否一致、协同效应的实现逻辑和条件等方面判断并购对象的选择是否合理。

4.审查并购决策报告是否从政治经济形势、产业发展方向、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方面对并购的时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5.对目标企业的准确估值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独立董事需要熟悉不同估值方法中的关键假设的内涵和对企业估值的影响方式,然后对提交董事会审阅的评估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和审议。

6.在并购价格的确定方面,考察决议中关于并购的协同效应和竞购溢价的平衡状况。

7.评估并购方案所选用并购的支付方式(譬如,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承担债务式并购,以目标公司的资产和未来收益做抵押融资或举债进行杠杆收购等)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8.并购活动的潜在风险可能包括投资风险、融资风险、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资产不实风险、反收购风险等,独立董事需要审查并购报告是否对这些风险进行了有效地辨识、分类和管理,关注对并购风险与并购收效权衡情况的分析是否合理。

9.并购后的整合涉及两个公司的战略、组织与制度、财务、人力资源、文化等方面,可能会带来相关的风险,独立董事要评判整合方案是否已经设计对目标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方案和计划,以便更全面地考察并购活动的适宜性。

10.审查并购报告是否详细分析了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周年之际,率先提出并界定内生于治理架构和逻辑的“通才型独董”的内涵,尝试正本清源,界定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践中的新角色,期待着“通才型独董”的新思路能够为独立董事制度下一个20年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方向和思路,期待着独立董事成为一份令人羡慕更让人尊敬的职业,期待着董事会真正成为公司决策的主体,期待着公司成为更有效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福祉的国之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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