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4届“金圆桌奖”活动将拉开序幕之际,作为曾经的“最具创新力董秘奖”、“功勋董秘奖”得主,我很高兴应《董事会》杂志邀约,谈谈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作为话题。
从提名说起。我近十年的董秘执业经验中,自以为上市公司董秘理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但截至2018年10月的我国公司实践中,也有一些其他的做法,比如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提名、由总经理提名、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等形式。